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怎么管?重点解读新规下的准入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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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炒股杠杆平台>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怎么管?重点解读新规下的准入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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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(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04 年第 1 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《关于修改的决定》 修正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, 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、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 及其他有关法律、 行政法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、 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、 金融租赁公司、 汽车金融公司 法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怎么管?重点解读新规下的准入条件, 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( 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)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,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, 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、 期货、 掉期( 互换) 和期权。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、 期货、 掉期( 互换) 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: ( 一) 金融机构为规避自 有资产、 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。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 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。 ( 二) 金融机构向客户( 包括金融机构) 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。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, 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 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。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。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, 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批, 接受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与 检查。 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, 应从事与其自 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。 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, 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, 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。 第六条 金融机构从事与 外汇、 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, 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。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 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: ( 一) 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; ( 二) 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、 中、 后台自 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; ( 三)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 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, 且无不良记录; ( 四) 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 2 年以上、 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 至少 2 名 , 相关风险管理人员 至少 1 名 , 风险模型研究人员 或风险分析人员 至少 1 名 ; 以上人员 均需专岗 人员 , 相互不得兼任, 且无不良记录; ( 五) 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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